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15 浏览次数:

病历复印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例资料的申请:

(一)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 医务处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根据卫生部卫医发[2002]193号文规定):

(一)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

(三)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务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五、受理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后予以提供。

六、医务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后,应当通知所在科室医务人员或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七、申请复印病历资料者应填写《龙华医院病历复印申请单》,复印后将《申请单》粘贴在病历最后一页备案。

八、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审核无误后加盖医院病历复印章。

九、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沪价费[2002]56号文规定,A4复印纸每张收取复印费0.50元。

十、复印或复制完病历资料后,病历原件应立即由所在科室医务人员负责取回保管或送病案室归档管理。

附件: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病案复印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