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华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以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声誉和形象,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金、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滔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科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同时上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处理。(逢节假日时报告总值班,由总值班负责通知党委办公室作具体处理),逾期不报者,按收受“红包”论处。

第四条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按照《龙华医院员工手册》中的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六条第20款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优、职称评审资格,或者岗位缓聘、待聘、解聘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二)执业医师收受“红包”、回扣的,则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市卫生局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收受“红包”、回扣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

2、收受“红包”、回扣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不满5000元的,予以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收受“红包”、回扣在5000元以上或者有收受“红包”、回扣被二次以上查实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情节之一的,予以吊销其执业证书。索取“红包”、回扣的,按照情节严重论处。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科室或部门收受回扣,追究科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与年度科室等级考核挂钩。

第六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查处后,在医院内通报,并断绝与其业务往来,井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建立“红包”、回扣退还和上缴制度。

医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拒收“红包”、回扣的各项规定,并应想方设法退还“红包”,对确实无法退还的“红包”,应在规定时限内如数上交医院党委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对上交款应认真登记并负责“红包”的退还工作。回扣上缴至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上缴国库。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